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司机驾照却在3天前刚刚过期。保险公司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赔付的11万余元保险赔偿。但法院审理认为,驾照过期不代表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有效期内审验换证,仍在保险赔偿范畴,故驳回保险公司诉求。
2012年,陈某将购买的车辆挂靠于武汉某汽运公司名下,并聘请彭某当司机。同年12月,汽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
2013年4月28日晚9时许,彭某驾车发生一起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经武汉市硚口区交通大队认定,彭某负事故全责。然而这时,他才发现自己初次领到驾驶证的时间为2007年4月25日,事发3天前,驾照刚过有效期。
同年5月21日,彭某经审验更换了驾驶证。6月12日,武汉市交管局以彭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为由,吊销其驾照。
由于赔偿问题迟迟未解决,去年6月,事故死者的父母诉至硚口区法院,要求被告彭某、陈某、汽运公司、肇事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硚口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11.3万元。
但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彭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驾照超过有效期,应视为没有驾驶资格,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故诉至江夏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彭某、汽运公司共同返还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11.3万元保险款项。
江夏法院审理认为,驾照的有效期并不是指驾驶人驾驶资格的有效期,过期的驾照并不必然导致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彭某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驾照过期,但事后其换领了新证,故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仅视为其驾驶证超期检审,而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故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追偿主张,近日二审武汉中院维持原判。
商业险有明确的免责条款
我们咨询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余友飞律师。余律师说,对于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合同上都写得很清楚。过期的驾照可以在一年内补办审验手续,这和保险公司所说的有效驾照是两个概念,现在的保险合同一般都会列明哪些情况下的驾照是无效的,年审过期就是其中一种情况。
我们找到了一份最新版商业险的格式合同。在“责任免除”一栏里,涉及驾驶证的有关条款有两条:(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余律师说,现在通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有A、B、C三款,对于哪些情况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件,不同的保险合同略有差别,不过总的来说比早几年的版本规定得详细多了。以前条款没那么规范,只是说“无有效驾驶证件”的不予赔偿。可是哪些情况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件呢,每个人的理解不一样。
“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有车主在驾照过期后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肯赔偿,后来告到法院。因为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出现了双方理解不一致的情况,法院通常会倾向于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于是判定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偿责任。经历了类似的案例后,保险公司就把‘无有效驾驶证件’这一条细化了。”
余律师提醒说,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会让你在合同上签字,在签字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各项保险条款,做到心中有数,这样一旦发生事故,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为了避免出现这类麻烦事,车主也要留心自己的驾照有效期限,尽可能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无证驾驶涉及人身伤亡 交强险要负责赔偿
上文所说的是单方事故,只涉及到车辆损失险,而不会涉及到第三者责任险。余律师说,如果是发生了非单方肇事事故,仅仅因为驾照过期是不能成为交强险的免责理由的。即在这种情况下,交强险还是要负责赔偿的。“关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反过来说,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则是要赔偿的。”
我们后来又去仔细查看了最新版本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责任免除,条例只列举了四种情况:(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条例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交强险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但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延伸阅读:
以下情形保险公司也不赔
和无有效驾驶证件比较类似,如果车辆没有按时年检,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
最新版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都不负赔偿责任:
(一) 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 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 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 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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