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驾校女学员路考撂倒两人事发时独自驾驶
来源:合肥驾校编辑:培训一点通发表时间:2014-11-14
5月4日晚,在合肥市岗集驾管所内发生一起事故,一名40多岁的驾校女学员在路考考试现场,驾驶教练车将两名工作人员撞伤。据了解,两名伤者被紧急送到解放军105医院救治,其中一人头部受重伤,截至发稿时还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性命堪忧。
教练车撞伤两协考员
事发当天晚上8点40分左右,一名合肥八一驾校的女学员在进行路考时,突然撞向考场内两名工作人员,两人当场被撞倒在地。其中一名45岁的协考员陆先生头部重伤,流血不止,另一名27岁的协考员沈先生则是腿部等处受伤。
拨打急救电话后,两名伤者被紧急送往解放军105医院救治,经诊断,头部被撞重伤的协考员陆先生伤情危重,而协考员沈先生伤势较轻。昨日上午8点多,记者前往医院获悉,陆先生差点没能挺过来,已被转到医院脑外科重症监护室救治。急诊室医生介绍,陆先生颅骨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出血,属于致命伤,还在抢救。
而27岁的沈先生左腿多发性骨折,伤势相对稳定,在医院急诊留观室治疗。记者见到了沈先生时,他穿着协警制服躺在病床上,左腿淤血红肿,头部缠着绷带,情绪很是低落。关于事发时的情况,沈先生和其家人都不愿多说。
一伤者尚未脱离危险
昨晚6点多,记者联系上事故中伤者陆先生的一位朋友,得知陆先生伤势严重,仍处于昏迷状态,出事当晚进行了颅内手术。医生告诉其家人,陆先生需要在重症监护室观察十五天,至于半个月后的情况,只能看陆先生恢复的情况了,“半个月后,有可能会说话,有可能成为植物人。”
这位朋友向新安晚报记者透露,陆先生是八一驾校的教练员,是抽到驾管所去做协考员的,“有时候驾管所考试的人比较多,协考人员不一定够,所以从每个驾校抽人过去。”据介绍,肇事的女学员也属于八一驾校,另一名伤者沈先生则是驾管所工作人员。
事故发生后的当晚,八一驾校送来一万元,由于重症监护室花费很大,昨日上午,驾校负责人又送来五万元。“他们说钱放心,只要能把人看好就好。”陆先生的一位家属说,事发后家里已经乱成一锅粥,“他是上有老下有小,女儿还在上高二,他是家里的顶梁柱,现在不讲别的东西,只求他能脱离危险。”
肇事者是第二次路考
昨晚6点半,记者联系上长丰县岗集交警中队,得知此事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而是属于安全责任事故,已经移交给岗集派出所处理。
前往事故现场调查的一位交警向记者透露,出事时车上只有该女子一人,她40多岁,事发后已经被带往岗集派出所控制。“她已经是第二次考了,第一次考的时候没考过,被刷下来了。”关于事故原因,该交警表示,很可能与女学员操作不得当,以及心理紧张等因素有关,但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目前,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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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员练车致人死亡该如何定性?去年8月份,在105国道青山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六安市区城南一家驾校的学员练车时发生意外,重型教练货车挂倒一辆摩托车后共造成两人死亡。昨日,记者从裕安区人民法院获悉,驾校教练苏强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而学员张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苏强今年28岁,事发前在城南一家驾校任教练。2013年8月11日8时许,苏强以教练员身份随车指导学员驾驶重型教练货车,驾校学员张生驾驶该教练车沿105国道青山段由北向南行驶至1120KM+380M处,将同向后方吴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挂倒,致吴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座人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苏强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我市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苏强随车指导学员进行道路驾驶练习时,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在事发路段,教练车未与路边行人保持必要的横向间距,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教练苏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苏强向公安机关投案,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于庭审后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对苏强的行为表示谅解。
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苏强在教学活动中,未尽教练职责,致使学员张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苏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对被害人亲属作了经济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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