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今日支付宝扫码大红包
当前位置: 培训一点通 > 新闻资讯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4-11-02 11:36:26发布时间:2022-03-09 10:07:57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协调。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主动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是全社会的责任。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设备;鼓励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实现城市规划建设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第八条 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各种出行方式合理使用道路交通资源,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网络、出租车为补充、慢行交通为延伸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通行安全。

建立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影响交通安全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修订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做出适当调整。

其他管理部门编制、修订对道路交通环境有影响的专项规划,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做出适当调整。

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回复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大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提交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未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型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机动车停放等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交通设计规范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设项目道路交通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批准。

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编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与配套建设的道路、公交场站、人行过街设施等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建立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论证制度。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论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意见对设计方案作出适当调整。

对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等有关管理部门对该路段的安全性进行论证,并制定改造方案,依据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论证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和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台。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台的蓄车量应当根据公共交通运力投放规划情况进行设计。站台投入使用后,应当根据站台的蓄车量进行公交线路配置和运力投放。

公共交通站库增加地方法规内容的通知



本网声明

1.本网信息仅供参考,为降低投资风险,建议您在学习投资前多做考察咨询、多对比分析。具体信息请以该品牌官方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于网络,本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连带责任。

3.本网对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服务所获得的资讯、内容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真实性或可靠性;并且对于您通过我方平台广告、资讯或要约而展示、购买或取得的任何产品、资讯或资料,本网站亦不负品质保证的责任。您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产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网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4.关于网站极限词失效协议:本网站全力支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的“极限化违禁词”相关规定,且已竭力规避使用“违禁词”。故即日起凡本网站任意页面含有极限化“违禁词”介绍的文字或图片,一律非本网站主观意愿并即刻失效,不可用于客户任何行为的参考依据。凡访客访问本网站,均表示认同此条约!感谢配合!

5.本网所有信息均来源于网络,如您发现页面有任何违法或侵权信息,欢迎向本网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我们将认真核查、及时处理。沟通热线:13309699841

备案号:皖ICP备18000787号-5
备案查询地址: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