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含脱产、函授、业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特殊原因,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复查后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成教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经查实后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脱产班新生入学一周内由办学单位负责组织学生去医院进行体检,在一周内将体检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成教学院。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报成教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成教学院申请入学(附县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前两天,截止到最后一天晚七点,各班班长持全班同学学生证(以实到人数为准)到办学单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项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分;采用口试或实际操作、大作业、课程设计等形式的考试可按五级制记分(优秀为90—100分,良好为80—89分,中等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60分以下);两周以下的教学实习记“通过”与“不通过”;毕业设计、两周以上(含两周)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按五级制记分。
第七条 经过自学的课程,学生本人申请,成教学院批准,经开课院、系考核,学生成绩达到80分以上水平,可以免修。政治课、体育课、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不能免修。
第八条 学生须按教学计划安排参加考试。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成教学院批准,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否则按旷课论,并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无故不按时交作业达该门课程作业量l/4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在本学期所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第一次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三周进行,补考仍不及格者参加第二次补考,第二次补考时间:专科在第五学期,本科在第七学期进行。
第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书面作出学生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升级、留级
第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含考试和考查),经补考后,一学期或在一学年中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降级;学生一学期中无故旷考达二门课程(含补考),不允许参加补考,按留级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年中,上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可跟班试读;若第二学期考试、考查全部及格可升级,若第二学期出现一门课程不及格,不允许补考,按留级处理。
第十四条 留级学生重修课程考试成绩达中以上者,在二年之内学完原年级课程,各门成绩达及格以上者,可以回原班学习。
休学、转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占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六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成教学院批准,凡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及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能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对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按下列方法办理手续:
1.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双方在《广东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送教育厅确认并盖章。
2.省内、外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双方在《XX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再由转出学校、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厅确认并盖章。
第二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成教学院申请复学,并核准同意后编班。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按期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后,无一门及格者,无补考资格,按退学处理:
2.学生在校期间累计有八门以上(含八门)考试、考查课程补考后不及格者;
3.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4.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家长签字同意者;
9.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本科超过六年,专科超过五年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无故旷考达三门课程者;不参加教学实践(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一周者,均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旷课超过8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励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奖学金等。
第二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毕业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关于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条件授予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有一门考试或考查课程补考不及格,不发毕业证书。并依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或最后一学年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门次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2.除最后一学年外,历年有累计的不及格课程时,学生可以选择下列办法,争取获得毕业资格:①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可发毕业证书;②毕业时先发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二次。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③学生在校补考(包括拿结业证又回来补考)不得超过四次。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者(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发给肄业证书,并注明学习年限和已结业学科的成绩。
第三十四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