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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2-24 02:22:37发布时间:2021-02-26 17:05:06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关于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公估机构:

  为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便捷地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残疾人员应持有以下证件中的一种

  1、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等伤残证件。

  (二)孤老人员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没有配偶或丧偶、且无法定赡养和抚养义务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抚养能力的个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等证明文书应当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大风、冰雹、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遭受损失的原因、损失程度等材料(包括保险公司或保险公估机构出具计算损失的文书)。

  三、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并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需将信息报送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可留存纳税人备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事项按照本通知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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