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税[2019]9号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2019]9号 2019-04-04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对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内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12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按每人每年9000元(6000元上浮50%)。
三、《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7]1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