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主刘俊利为我们写了一篇关于这个案件的分析及教训,原我们广大教练员及学员都学习了解一下,让我们的学车更美好!学车难免磕磕碰碰,但是如果想要诉诸于法律,那么就要讲究证据了!在真实的学车过程中,如果女学员认为教练有吃豆腐的行为,我们一般建议直接找到驾校主管部门投诉及换教练!即使你没有证据,教练有这个行为,你换教练驾校都是支持的!
一、案件
据2015.01.17《驾校教练掐女学员腿被开除称自己在教学非骚扰》报道,女学员张某称,其在驾校学车期间,男教练白某掐其腿部。张某向驾校投诉后,驾校将白某辞退。白某认为,驾校将其辞退违法,遂申请仲裁,要求驾校支付赔偿金等。在仲裁委庭审中,白某称,在学员操作错误时,对学员掐腿的行为是进行教学,而非骚扰。仲裁委认为,驾校规章制度关于“在执教期间,教练员如骚扰学员,造成严重后果,经查属实者予以开除”之规定,并未界定严重后果的情形。驾校未能举证证实白某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故认定驾校与白某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白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驾校不服裁决,白某也对赔偿数额不服,分别向通州法院起诉。
二、分析
师生双方共同承认的事实就是:男教练掐女生腿部。但各自认知不同:女生认为是“性骚扰”;男教练员认为是正当教学行为。双方证据不足。
1.女生认为是“性骚扰”。驾校认可这种说法,故将男教练辞退。驾校至因为辞退男教练员,大概有几种情况:一是该教练员工作一般,或已经有了不良的教学行为,没有机会辞退,正好有状况出现,故辞退之;二是人际关系不到位;三是“杀鸡儆猴”,将类似情形“扼杀在萌芽中”,以严肃校纪。但遗憾的是驾校认定“性骚扰”既没有事实(如视频记录),又没有处置依据(如“驾校教练员守则”中有“凡教练员教学中与女生有肢体接触者均按性骚扰处置”等类似规定),只凭女生一面之词说服力不够。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仲裁委对驾校“并未界定严重后果的情形。驾校未能举证证实白某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故认定驾校与白某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白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也将顺理成章。
根据“性骚扰”有关解释,“性骚扰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动作,或者宗教仪式, 针对被骚扰对象,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本文显然不具备此特征。当然原文中只写有“骚扰”二字,就其字面意义看,就是一般意义的“干扰”、"干涉"等意思。反过来讲,教练员不“干涉”、不“干预”,咋能教学?
2.男教练员认为是正当教学行为,也不够充分,也没有依据。如果是正常的教学需要,也有可能。教学需要难免有肢体接触。绝对的没有肢体接触是不可能的。一个优秀的教练员比较注意自己的行为,担心引起歧义尽量会避免与女生肢体的接触。如果出现也是偶然的、极少的。从这个角度看,女生也有诬陷的可能。本来对教练员的教学有成见,教练员有了这个行为可以“以牙还牙”。二是的确有性骚扰的动机。如果有,应当不止一次。因为人的秉性是难以改变的。如果很少,但毕竟具有这种行为,具有“性骚扰”的嫌疑。
综上分析,在驾校没有对“肢体接触”是教学行为还是“性骚扰”进行严格界定的前提下,驾校与教练员均有过错。如果教练员“性骚扰”没有历史记录的话,教练员过错的可能性很小甚至无过错。
三、教训
1.驾校:显然有过错的。一是没有制度来界定教学行为,是造成本案的根源;二是简单地将教练员辞退更是错误的行为。用人单位用惯性思维,总认为教练员有的是。随意开除员工带来队伍不稳定,再说一个优秀的教练员需要多年的积淀,不是短时间内可以打造的。因此,驾校应建立健全制度,用制度约束人。不要轻易辞退人,辞退要有理有据。否则,不利人也不利己。
2.教练员:要以此为鉴,提高修养,杜绝与异性肢体接触,防止落下口实。学车大社会,什么人都有,只有提高自己,保护自己,才能避免麻烦的产生。
3.学员:绝大多数教练员是有职业精神、职业操守的。偶尔的、无意识的肢体接触,只要没有不良动机,是可以包容的。尤其行驶在交通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教练员为挽救、扭转安全局面而施加的动作是可以理解的。不应当过分计较。如果确有非分动机的教练员,可以留下证据向驾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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